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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729-202212-403720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防办 发布日期: 2022-12-08 15:13
名 称: 昆明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监管服务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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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监管服务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2-08 15:13 浏览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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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监管服务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人防〔2020〕33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开发(度假)园区人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55号)等文件,为加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监管,创造便捷高效的人防政务服务环境,按照“简政放权、属地管理、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0期要求,决定对现由市人防办负责的人防行政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实行市级与主城五区人防办、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和空港经济区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监管服务。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通知如下:

一、分级审批监管服务的事项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级及以下政务服务事项(2020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6号)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建审改办〔2020〕4号)文件梳理: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二)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5级(不含)以下工程、不足300平方米的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2.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之前已下放至各县(市)区,本次下放不涉及。

(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包括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确认和建设过程的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其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人防部门不再单列。

(四)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以及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与人防行政审批监管服务事项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处理)权限,本次一并下放。

二、分级审批监管服务事项权限

分级审批后市、区负责审批、监管服务的事项:1、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的特殊人防工程(1)~(4)项的审批事项保留在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监管外,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监管。2、经开、高新、度假区范围内,除特殊工程(1)~(4)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监管外,其余人防工程项目均由经开、高新、度假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管。3、空港经济区(属于滇中新区)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项目均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管。

特殊人防工程是指:(1)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防工程项目;(2)跨区的人防工程项目;(3)市级人防指挥工程、公共人防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等重点项目;(4)省、市党委政府及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人防工程项目等。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批、监管及事中事后服务事项的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三、分级管理后的职责明确

(一)市人防办于权限下放前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进行审批的项目,其后续的易地建设费征收、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核确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仍由市人防办负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属地原则交由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权限下放后本辖区新建项目的审批及后续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三)市人防办负责特殊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其余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在市人防办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一并下放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易地建设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收缴分离”,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将相关信息提交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定期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核对,严禁人防主管部门以任何方式直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整合明确审批监管服务流程

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在借鉴市人防办现有审批、监管服务流程及管理系统(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行政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将人防审批、监管服务事项所涉及的工作流程与区本级和本单位现有审批模式和审批制度相融合,尽快完善人防工作流程,实现人防建设管理“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减审批环节、精减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由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和“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上述事项的行使层级已分配到县区,请各区人防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本辖区政务服务部门按权限和所分配账号密码进行网上审批。

(二)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核确认:按照省住建厅、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20)81号),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权限和所分配账号密码(附件3),登录“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网”对人防施工图审查和人防设计质量进行监管,开展网上检查。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权限和所分配账号密码,登录“昆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平台”进行监管(各区登录账号密码,由市人防监督管理处指派人员上门安装),按要求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按照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关于印发《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建通〔2020〕22 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以及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由市人防办梳理形成下放各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项目清单和监督检查要求,指导各区人防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五、落实公告公示

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对办理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管方式等要素,参照市级服务指南(附件1)制定本辖区服务指南并进行公告,按“五级十二同”要求公示相关信息。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学习应用。市人防办已梳理形成各项行政审批监管服务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汇编,请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并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了解掌握人防政策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人防工程审批监管服务工作。

(二)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完成人防工程审批后,要对本部门审批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检查后期建设情况,帮助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以及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备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审批和开工建设项目在检查过程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责任单位,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依法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兑现承诺的不良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四)加强指导检查。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好职责职能,要对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监督、使用等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标,使用过程安全、维护管理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请示报告。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对待人防审批监管服务事项权限下放工作,主动向属地政府(管委会)请示报告,明确本辖区人防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因三个开发(度假)区社会事务移交属地后的管理部门和职责等事项。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精心安排严密组织,并积极与本级政务服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接协调,保证承接后各项工作都能顺利推进,接得住、管得了。

(三)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市人防办要求,定期(月报、年报)将所完成审批服务事项统计汇总上报市人防办。

(四)及时调整落实。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要求和进程,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调整和落实,保证人防工作适应形势发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人防办在做好本级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对各区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对履职过程中管理程序不规范、检查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视情况做出责令改正等相关处理措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人防办积极通过组织培训、跟班学习和上门服务等方式,对各区做好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过渡期内各区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如各区确有困难暂无法开展工作的,也可联系市人防办,由市人防办接件审批。2021年1月1日起,由各区负责的人防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处罚处理),严格由各区负责,市级不再受理。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昆明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监管服务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